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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前几年和一个人交往,对方在信件中承诺给与20万,但现在对方始终没有给,现在能否要回?《信件中注明了以此为据》 电话回访最好是晚上7点以后方便,谢谢!

诉讼 2009-12-31 15: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赠与除非对方主动履行,否则无法视为合同成立(公益性的除外);另外此类信件中的意思表示很难认定其效力,可视为戏谑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开玩笑。
  • 这属于赠与,赠与除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以外,是实践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因此,无法强行要求对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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