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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时,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明人,要他们出具了一份是原告写好要他们照抄的内容的证明,且没有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而原告一审期待的证明是证人自愿的,并有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审主审法官当庭认定不是新证据,但对方律师质了证,在判决书中认定,这样的不符合证据的三性的证据能作为二审的定案依据吗

其他 2013-10-04 0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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