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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1995年5月15日加入公司的,2000年5月份签定劳动合同10年,至2010年5月15日止. 2009年12月份,公司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下调令(从北京调到湖南长沙)工作,下调令后,因本人不同意,所以就没有去报到,现公司以这种理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得到相应的劳动补偿吗?整整工作了14个年头呢.补偿的话是怎么补偿法? 还有,我的失业保险金是否也可以领取,是从2003年开始交纳的共可以领取14个月,请回复我,非常感谢!

综合法律 2009-12-31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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