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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4月份购买了一家幼儿园,包括幼儿园的经营权和房产使用权,幼儿园位于一个小区一楼,该小区为某单位的家属楼,家属楼的后面是硬化了的交通通道,单元门都是后开门,前面有一块空地,当初没有规划,某单位就分给了单位i职工一家一块种园子,后来原来的幼儿园主系本单位的职工举办幼儿园,把自家的一楼由后门改成前门,和种园子的一部分同事协商,把门前的一块空地硬化了,为了不影响其他的人种菜,留出3米宽的交通通道后,用铁网围起了硬化的空地,安放了游戏设备,作为幼儿园的活动场地,这种状态从2001年一直持续到2009年,我购买幼儿园后,楼上原来让出地的职工向土地局反映我非法使用土地,土地局于月份向我做出了处罚决定,处罚的事实是我非法使用原幼儿园园主非法圈占的土地300多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七十六条对我进行了处罚,我不服该处罚向上一级的土地部门进行了复议,复议维持了原决定,我打算起诉土地局,打行政诉讼官司,请问律师土地局对小区内的土地处罚是否有主体资格,处罚的相对人是否应该是我,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否恰当。

行政诉讼 2010-01-02 1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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