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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龙岩人,01年在香港与港女办理了“结婚证”,育有一女,05年妻子与我有经常往来,过夫妻生活及给赡养费的情况下背着我单方面以公告送达形式在香港法院“离婚”令我丧失监护及探视权,06年中才告知已离。经查,得知前妻欺骗我,已在92年经内地与港男办理结婚取得单程证前往香港定 居,06年底前妻才和香港男在内地法院判决为无效婚姻,{因港男92年之前另有婚姻,至今未离},现手里有前妻与港男结婚证,定居申请表,公安局外事科赴港定居批文等资料,港男与他妻结婚档案。 请问我可以告前妻“01年至04年重婚 行为 吗 ,案件有追溯的权利吗?怎样起诉?

诉讼 2010-01-02 1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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