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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在三个月内怀孕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是同一个月男方要求女方去做人流,第三次怀孕女方提出结婚,男方以性格不合为由拒绝女方的要求,男方也不成认女方怀孕是他的,还出口伤人,男方叫女方再次去做人流后抛弃。三次怀孕的时间太短了,女方要求男方赔偿二万精神和身体损害,不赔就不去做人流。男方表示没钱给,叫女方有本事就法院处理。这样的事法院受理吗?谁胜谁负?赔偿标准是多少?梁律师回复 伤心的女人

其他 2010-01-02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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