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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初,我儿子与马某之女儿订婚。7月分马某以要分新楼为需交扩大面积钱为由,向我借款2万元,并当场打一借条:“今收到现金20000.00元。署 名,年月日”。两月后,我方张罗结婚,马以必须退还借条方容许,否则不可以,我方无奈,经复印后将借条退还。婚后不久,其女儿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至今已经4个多月。我方多次索款,马就是不给,说是已顶替“彩礼钱”。请问我的钱还能要得回来吗?该当怎么要?

其他 2010-01-02 1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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