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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店面招牌已有三年了,只是招牌上面打了一个小小的电话号码。今天城管来就开了一张罚款单,因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作为,违反了《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格处罚如下:除以警告;限期三日自行拆除并补办手续,罚款数额900元。要求我打入某某帐号XXXXXXXXXXXXXX,如不交者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有异议者上法庭申请起诉,如不起诉城管就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日之内我去问了一下,我自己拆除并招牌上只写店名其他的都不写,但是罚款还要交。他们还说到时候肯能还要申请审批,审批后以后还按8元每平方一个月算。

行政诉讼 2013-10-15 0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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