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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与人合伙在本市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比如宜昌半岛),口头约定股份比例2:8, 对方为法人,现在对方在县市以同样的名字注册个体工商户(比如枝江半岛),虽然那边我没有投资,但是他用的是半岛这个名字。那我有权要求比例也是2:8吗?

其他 2013-10-24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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