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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79年参加工作,02年单位破产后,公司不承认我是正式工,单位说我的人事档案也丢失了,而且养老保险什么的也没有为我缴纳,02年破产时,我与单位签订了这个关于XXX遗留问题的处理的合同,内容为:XXX厂原合同工XXX,于79年3月参加工作,90年因企业效益不佳,经原厂厂XX同志同意,外出打工,执行两不找的办法,改同志在原企业中,工作踏实,任劳任怨,服从分配,为企业作出了一定成绩,由于企业经济不景气,改同志为企业着想,自谋职业,随着企业的破产,XXX同志多次找到企业破产组的有关领导,反映自己个人问题,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安置,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1、 该同志自79年3月参加工作至2000年6月连继工龄为21年,鉴于该同志为合同工,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XXX一次性的补偿安置3000元,(12月×250=3000元)2、XXX的集资费1000元,现一次性的返还。综上述XXX同志的合同工龄补偿和集资合计为肆仟元整。XXX厂破产组 2002年3月29日 这是02年单位破产后,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后来得知,其它工友没有我的工龄长,但后来补偿的费用比较高,另外还有几个问题:1、现在单位和劳动局没有我的人事档案;2、厂里不承认我是正式工,说是合同工(79年我进厂时,签的合同是“职工登记表”;3、现在涉及到养老保险问题,当时厂里并没有为我缴纳,在签这项合同时,里面也没有为其说明有关问题;4、这个遗留问题处理合同因是02年签订,至今已6年时间,是否过了实效期。因本人对劳动法不熟悉,只到今年询问其它工友才得知此信息,想讨回个公道

仲裁 2008-07-05 1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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