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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份,我公司员工(现年53岁)、女)上班途中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和定为伤残八级,现工伤一次性补偿费已理赔到。2009年7月该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单位补偿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偿费4。9万元及因单位在发生工伤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工伤认定而发生的医疗费3万元(其中1。8万元为自费部分),劳动仲裁调解不成后该员工向嘉定区法院起诉,现庭审判决书全部支持员工诉讼要求 问:单位能否改变上述判决。

其他 2010-01-05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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