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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5月20日递的辞呈,批准日期为6月20日。本人在6月14日受伤,当日为星期六,早上临时停电通知下班。刚走出工厂大门,见经理车被划在装修楼板上,经理让我们把石板挪开,抬石板时把右手无名指压在石板下,手指尖粉碎性骨折,指甲脱落,单位应不应该赔偿?应赔偿多少?6月14日至6月20日期间的工资应不应该发?我向单位要求索赔,单位不以赔偿,反而让我上班,在办公室不用干力气活,直到手指痊愈为止。公司的做法合不合理?

其他 2008-07-06 2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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