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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有效合同期内,公司与所有员工签的合同所在地都是在公司的宿舍(与成都相隔很远),而实际上我们的工作地点在成都,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法?现在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时公司寄来的合同上也是将工作地点写在了与实际工作地相差几千里之外的营销中心,同时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里,写上了“该岗位面向全国,按销售要求调往不确定区域”,请问是否是公司更改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我是否可以不续签,同时申请经济补偿?实际工作地与合同约定地不一致,是否可以完全说明是公司违背劳动者的主观意志?

其他 2013-10-09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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