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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有一片水面湿地名为潵水滩,占地面积近200亩,自建国以来一直归属自然村全体村民所有,土地承包联产责任制实施后,行政村在利用部分水面开挖鱼池时与本村也签了协议,明确认定其水面所属的土地所有权益保持不变,并每年向村民交纳定量成鱼,进入2000年后,行政村鱼池给了个人承包,本村与承包个人再次协商提高了补偿标准。2010年县开发区因建设航空产业园区和建设14号路、19号路需要与本村村民小组协议,再次提高了水面湿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其中协议第三条明确规定,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2011年起,开发区已经开始调整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标准,现村民要求开发区按新政策给予补偿,是否可行。

征地补偿 2013-10-09 19: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说的不明确,到底是承包标准,还是国家征收标准并不明确,如果仅仅是出租或承包标准,那么这个标准一般没有新的政策,如果是土地征收,那么补偿标准依据国务院对土地补偿的土地区片划分种类来确定,具体补偿标准需要具体区别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附着物及青苗费等,一般赔偿标准都很低,不合法。反过来讲,集体土地首先征收,土地征收有严格程序、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复杂
  • 你说的不明确,到底是承包标准,还是国家征收标准并不明确,如果仅仅是出租或承包标准,那么这个标准一般没有新的政策,如果是土地征收,那么补偿标准依据国务院对土地补偿的土地区片划分种类来确定,具体补偿标准需要具体区别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附着物及青苗费等,一般赔偿标准都很低,不合法。反过来讲,集体土地首先征收,土地征收有严格程序、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复杂,需要律师具体调查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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