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2年11月20日,在重庆的**服务区出口上,也就是高速入口,而这是同一车道,我车从服务区出来,以30公里的速度正在缓冲,行至200多米处,后面来了一辆轻型小汽车以88公里的速度追到我的车尾上,也没制动,他的副驾驶室撞到我车后挂车左角上,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大队划分我为次责,他为主责,划我次责的原因是;我车后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我车是12年9月份经过榆林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的车辆,我才跑重庆的。他也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是以行为过错而定的。我认为责任划分是错误的。因第46条第一项;还有后车追行驶中的前车,后车承担全部责任。这是2012年7 月份法律快车上的,车辆追尾的责任认定六条里面的第一条。当时我申请复核了,可对方上诉法庭了,复核终止了,法院就按责任划分判决了。二审也维持原判了。这样判合理吗。

抵押担保 2013-10-11 05: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