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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原告与2011年11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9日补办登记结婚,2012年7月29日生下一子,孩子满月后原告抱孩子回了娘家就以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二人同居时间较长有了孩子,而且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判的不离,判决后我联系不上原告,找不到人,半年后原告又以判决后双方互不联系、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善为由第二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其实整个婚姻我没有过错,处处忍让,是原告患有精神障碍的疾病经常怀疑我对她不好、不忠诚造成的,这次开庭我提出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可原告不配合、拒绝做鉴定,法院方也表示没有办法,法院说第二次起诉肯定判离婚了,让我做好上诉到中院的准备,一但判离家就散了,我是不同意离婚的,我没有做错什么,是她经常怀疑我造成的,如果我上诉到中院,会不会改判不离,她是精神障碍,经常猜疑我对她不好、不忠诚,其实我是对她一百一的好,双方家人和街坊四邻都知道,都看不公她。如果中院维持宣判怎么办,县法院就说孩子太小了,才一周两个月,而且一直是她带大的,判给我难度太了,可是是她事先控制孩子的,居无定所到处流浪,这样好吗?她有精神疾病,我虽然没有病历但事实已经证明,我不想这个家就这么散了,她的病如果尽早治疗,治好的机会很大,我没有嫌弃她,毕竟我有了自己的孩子,本应该是幸福的一家,可我现在面临的是她第二次起诉我,一但判决离婚,我还有没有办法挽回,上诉到中院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要是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也不判给我,我就不活了。

离婚 2013-10-12 1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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