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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9年我们四人合伙做生意(承包的砖厂)但不景气赔钱了,后来转让给了砖厂所有人经营,并且答应付给我们5万元作为补偿(有协议),但有一合伙人在其他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自行领取了现金2万元,并且处理了一些应该由承接方所付的债务(他自行答应的,我们三人都不同意)金额为2万多一点,(这四万多元他都给人写了现金收条,我有复印件)并且在我们经营的时候他的股金没有交齐(我们说好的以同样多的股金做生意)。 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他这私自所得上述4万元再加他所欠股金(股金总数除以四后所欠) 二: 我们四人,我是现金出纳,他是会计,他得到上述的那些钱以后,以种种理由不以现金收支单据结算(全部由他所写并且有他签字,而且支出单据当时都是由他审核核算后三人签字),收的他承认,支出的他以种种说法不以承认(都是无凭无据凭空捏造的),并且对其他两人说我这儿有余额(事实上没了)按他的说法结算是有,但不按单据结算我不同意,其目的就是扰乱的不能算账,就没有办法给他要以上说他应该付的的那些钱,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算账的问题,我所说都是事实,我是否有理。 请律师们多多帮忙给分析一下,谢谢!

其他 2010-01-08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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