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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负责工厂管理工作,试用期两个月,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8月31日。5月13日上班到10月8日,人力资源通知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也没说明原因,就让我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经理就告诉我说,工资发到10月底。这样是否合理。 在我工作期间,不但周六周日没休息,连周一至周日晚上都的加班到11点或者更晚,公司让填加班条,但只能倒休,可是根本倒不开,也不给加班费,如果缺勤还扣工资。可是在劳动合同书上明白写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末。 五险从8月份才上,车间工人都不给上保险。 您看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3-10-16 1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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