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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在2005年以诈骗三千元手机为事实受到法院传唤。但由于出生地与所在地的差异,没有收到传票。被公安机关列为在逃。今2009年12月左右所再次被拘留看管,并不允许家长同其它亲友探望。上交1万元的保释金后未得自由,现还在看守所内。居说还要上庭接受庭审。请问这其中是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或者以何种方式才能让女孩尽快出看守所。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1-08 2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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