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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下午17:45分左右,我下班回家,驾驶着自己的红色速卡迪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左转驶出单位大门,刚刚准备驶上单位门前的大路时,就被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从我的右后位置连人带车一起刮倒在地,当时我的头部就血流不止,所戴的头盔也滚出十几米远;轿车司机撞倒我后在我的摔倒的前方几米远的位置停了下来并下车拉我起来,但是此时我的右肩部位剧烈疼痛,右手臂不能动弹。单位刚好有几位同事下班看见出事了,急忙打120叫救护车,并帮忙用纸巾止血;大约二十分钟后救护车来到现场,将我送往医院。2010年1月7日认定书判双方同等责任,我个人认为小车司机在视野开阔且可以预见也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而不采取避让措施,应该负主要责任,请问我有必要复议吗?我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约15000元,半年至一年后还要二次手术,大约8000元。如果不复议,我需要承担多少医药费,以及我可以问小车车主索赔多少损失(护理费、误工费等)

其他 2010-01-11 11: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申请复议,成功与否要看交警那边的证据情况,医药费的承担,保险公司公司应在交强险内全赔,超出部份各承担50%,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因此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各项损失赔偿可协商也可调解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计算标准按法定标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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