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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位临时工他是出纳兼会计,在任职期间,他贪污了二女结扎费和办理独生子女奖励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七,然而我只是一个知情人,然,纪检会、检查院三番两次做笔录,迟迟不定案一下由检查院受理,一下又交落给纪检会,(其间临时工大量跑关系)在做完五六次的笔录后,、纪检会还要我写出当时的具体情况,我不写有关系么? 问题补充: 其间我在检查院,纪检会做了五六次的笔录,都是按事实说明情况,现在还要我写出当时的具体情况,我不想写,因为多此一举嘛,每次笔录我都交待的很清楚,如果我不愿意写,有没有关系,我是说不写有没有关系?

刑事辩护 2008-07-08 1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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