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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近三年,期间被放假6个月,现在公司拖欠三个月工资。放假期间的生活费也没有给。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每周五天工作制,8小时工作制。谈定的工资是5000元,但合同写的是1800元,在实际的工作时间是8.5小时,周六也上班,上班说是在年底以奖金发放,但实际没有,我现在想以拖欠工资提出劳动仲裁,请问我都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谢谢。

仲裁 2013-10-23 0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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