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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是国企业,企业破产时,破产管理人按北京市破产企业员工安置办法给予员工一次性补偿,但对欠缴供暖费却没有给予解决,现员工需要将住房办理过户,供暖单位不予办理,要求先将单位欠缴的供暖费补足后方可办理,员工应采取什么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个人认为,原欠费是企业与供暖单位的合同问题,合同的主体是单位,供暖单位不应向个人来索要;而供暖单位认为只能找个人承担。 本人现不知此事是应找破产单位还是应找什么单位来解决。 烦请百忙之中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仲裁 2010-01-10 2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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