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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丈夫是在1976年4月被一工程队招聘为民工,1979年1月在施工中,山洞倒塌,他的一条腿被压断{1991年鉴定为伤残6级,2009年第二次鉴定仍是6级},经过治疗出院后公司让他在家养伤,之后就再也没有给安排工作,公司也没有给交保险,也没有得到赔偿。经过多次交涉,直到1990年公司才答应以后每年给500元,但只给了5年。后来又交涉几次从1999年到2003年每年给了600元,之后公司就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如果可以的话,像他这样的工伤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公司应不应该给补交那些社会保险。由于我们都不懂得法律知识,希望能给我们一些帮助。谢谢!

其他 2010-01-11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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