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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不超过27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27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其他 2010-01-10 1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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