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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审判决:1、用人单位为非法解聘,劳动者有经济赔偿;2、不支持加班费。 二、 二审判决:1、因为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假制度,故支持用人单位合法解聘,劳动者没有经济赔偿;2、用人单位提供不出考勤,故支持劳动者提供的考勤,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三、向高院申请再审:1、维持“一审“判决一: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经济赔偿;2、维持二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四、高院驳回理由:支持二审,维持二审判决。 五、可否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刑事辩护 2013-10-19 2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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