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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2013年12月中旬即将到期(3年),因为公司的某些部门要单独划分出去成立新公司(包括我所在的部门),工作地点也要从成都变到上海。今天领导找谈话,说如果合同续签,就只能跟新公司签,工作地点也要在上海。我明确表示不愿意去上海工作。问题是部门划出去的时间尚不确定,可能在我合同到期后,那么到时候我不签合同还能领到3+1个月的工资作赔偿吗?急,非常感谢!!!

其他 2016-12-20 00:14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自愿不再继续续签合同的,公司是可以支付经济补偿的。建议你与公司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 你好,可以要求补偿的。
  •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反映。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劳动合同到期有法律明文规定是否继续重新签订,同时如果企业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合,劳动者享有权利获得企业的补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除非合同到期你的原因不续签,否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你可以不续签 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您好,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要求相应的工资,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合同终止非你本人原因不续签的,有经济补偿。
  • 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拒绝调岗,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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