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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他的儿子两股东经营一家进出口公司,借款人是法定代表人,他以个人借款企业担保形式,向亲戚朋友借款3000万后夫妻逃逸,逃逸后他的儿子在父亲不在的情况下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之后于2009年1月16日将企业私自转让给其中一个债主,他们还通过法院出了民事调解书将企业的16年经营权抵债,同时企业之前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由现在经营者负责清偿和受偿。他们也确实还了不少钱,就是个人借款和企业担保的不还,我一笔钱也就是他个人借款,企业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公司另外一个股东(他的儿子)也有签字,我4月去法院起诉企业担保方,可没想到借款人7月被抓了,现在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他的借款大部分是5分利息,我这一笔是2分可借款人现在都说是5分,所以我这一笔也被列入非法借款中,现在我在法院的起诉,法院审委会决定要先刑事后民事,中止审理。法院有争议:有人说按合同法,借款人犯罪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企业担保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还有按担保法:借款人犯罪担保方不用承担责任。我不理解的是借款人犯罪企业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借款当初也是有担保才借款给他的。

其他 2012-03-23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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