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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梗概如下: 1 我于2006.3月单独按揭购房,所有财务、合同只有我一人参与(购房合同,贷款,抵押担保等文件可做证据); 2 2006.4.20日,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此前无任何关系); 3 2007.5.18~7.18,其父母为新房出资装修; 4 2007.9月拿到房产证,产权人只有我一人(房产交易所有存档); 5 2007.10月,提亲,我的工资卡和奖金卡分装于两只红包内,交其保管,后其将工资卡还我,奖金卡仍留其手中; 6 2007.11.17日登记结婚; 7 在其母一再强烈要求下(无证据,均为口头),我于2008.4月将其名加进房产证,现在的房产证上是夫妇两人名字(产权过户程序相关部门有存档,可做证据); 8 2008.5~6月,我出资购置了家具,其父母出资购置了家电; 9 2008.6.13日,吵架; 10 2008.6.21日(吵架一周后、周六),其将奖金卡内现金转帐转出(ATM机监控录像,及银行转帐记录可作证据); 11 迄今,约一周无直接联系; 若现在离婚,试问: 1 其发给我的“表示离婚意向的短信息”是否是其首先提出离婚的证据? 2 其经常在外欢聚(犹最近2、3个月)基本上每天都是晚上11:30~12:00才回到家,逢周末、节假日其均出游,我对此劝阻是否合理?其行为是否属于导致离婚的 过错? 3 其于2008.6.21日转帐行为是否属于 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此卡内约1/3为2007.11.17日之后进入,其它为之前已有) 4 虽已登记结婚但未开始共同生活,是否需要划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房产是否须进行分割?若分割,如何分割?(我主张权利,可同意按其父母实际花费偿还房屋装修费用) 5 登记结婚之后的双方所有收入是否须纳入财产分割? 6 若财产分割,是否共同承担为购置房产所负债务? 7 为筹办婚礼,我所花费钱物是否须双方共同承担? 烦请诸位指点迷津!

离婚 2008-07-09 22: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谁先提出离婚并不重要;不为过错情节;难以证明:登记是法定程序,受法律保护,财产应区分共同与个人所有;是;是;是。
  • 谁先提出离婚并不重要;不为过错情节;难以证明:登记是法定程序,受法律保护,财产应区分共同与个人所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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