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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了3年,今年1月份合同到期,到期后单位也不重新和我签定劳动合同,还变相的给我换岗位,请问劳动法有没有办法保护我不换岗位 或者单位这种做法 我是否能索赔呢?

其他 2010-01-12 15: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用人单位与你实际延长劳动合同的条件低于原来的条件时,你可以不与单位续签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并主张其他合法权益。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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