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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日进的厂,签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然后从2010年2月1日开始又签了一年,一年满后又续签了两年,这两年当中,我生孩子请了产假,工作由公司外请了一人接替,我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公司把我的工作职责变了,由于我害怕失业就答应了。2014年2月1日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合同,提前通知了我,我能得到补偿吗?

其他 2013-11-01 0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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