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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双方看房后签署居间协议,当时因为有一个阳光房而不知道会被交易中心冻结,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虽然看见在居间协议上有一款甲方承诺无违章搭建的条款,却签署了。当天在沟通过程中下家承认该搭建,建议我们可以不拆除,所以就和气的签了。因为近期同时买了地下产权车位,而买方不需要该车位,因此第二天卖方就去交易中心将车库先转到目前产证上,发现被锁定。因此,卖方立即采取拆除措施,在协定的签署买卖合同的当天解除锁定,并按规定时间抵达签约地。买房矢口否认协商的时候知道有违章搭建一事,提出需要书面文件证明该房产可以交易。应该交易的当天和前几天产调显示都是没有限制条件,在应该交易的当天显示违章搭建已经拆除,而买房拒不前来签约。目前的证据有居间协议,签居间协议当天的录音,居间协议规定的15天内应该签署合同当天的到场证明,由卖方和居间方当事人手工书写的证明当天卖方按时到达他们公司的证明。请问,这样情况下,是否可以判断买房违约还是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卖方是否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终止这一协议,重新寻找合适的买家。

其他 2013-10-29 1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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