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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7月入厂工作11个月,工厂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2013年1月签了一份员工合同协议书,内容无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支付期限;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工厂于因我要拖欠我1至4月加班工资,2013年6月5日工厂口头要求我不要上班,我有录音为凭,我6月5日找社区劳动服务站调解无效申请了仲裁,员工合同协议书无劳动报酬,仲裁裁决:未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原、被告不服裁决均提起民诉,原告我不服理由:应支付双倍工资应为26000多裁决支付23000多,且被告向仲裁程序提供数份书面伪证,现法院判决书诉:焦点1:一、按照东莞巿用工实际情况,劳动合同通常仅约定基本工资,而实际的薪资并非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且原告的工资水平已经超过了最底工资标准。二、原告工作岗位为普工,并非特殊的工作岗位,在协议书中未约定并未损害到原吿的劳动权益。视员工合同为劳动合同。焦点2:原告主張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主张自行离职,本院酌定按照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泾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支付原告一个月经济补偿金2800元。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此判决书?

争议解决 2013-11-06 0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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