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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于2007年6月14日签的购房合同,合同上注明该商品房为住宅,使用权年限自2005年4月4日至2075年4月3日,既为70年,事后有内部人员告知我们的房子年限不够,经到国土资源局查档,发现我们的开发商土地证上的用途为:综合用地,自2006年2月22日至2047年4月3日止,很明显我们的房子年限少了二十多年,按国家规定综合用地最多只能有50年,这事找了开发商多次,刚开始一直说会补够70年给我们,但现在却说国家出台了物权法说是住宅的子到期了会自动续期,说没关系,所以但到现在了还是一点都没有去国土部门办理延长年限的事,如此看来开发商是不会去补了。合同约定于2007年12月31日交楼,08年3月份才通知我们收楼,但是到2008年7底才办好综合验收,当时开发商要我们收楼时要我们必需把办房产证的契税和维修基金等交齐才能拿到房,至今房产证也没办理,合同里也有约定有争议的话申请仲裁,我们想直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开发商赔偿这少了二十多年限的赔偿,但是询了律师说至于赔偿年限的事,目前并没有法依,因为不知要怎么计算赔偿法,真是这样吗?如果几十户业主提起仲裁会给予受理吗?能得到赔偿吗?以什么理由提起仲裁赔偿少了年限胜诉才大点.

国家赔偿 2012-03-23 08: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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