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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10万元,甲因生意失败,身无分文,到期无法归还乙;而丙曾向甲借款12万元,也已经到期,经乙多次提醒,甲却始终不去找丙还钱,乙可以民法中的什么制度保障自己的权利?试述此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其他 2013-10-28 0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代为权的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乙可以行使代为求偿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而危害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当具备相应要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提起代位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合法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如果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位的基础。债务人有债权存在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债权存在,或其债权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司法解释第13条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有无故意|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所不问。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这一要件要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已经到期,次债务人应当对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的权利是指专属于债权人所有。不得转让或者抵押,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即不得是非财产权性质的身份权或者人格权,也不是基于身份权或者人格权而发生的债权。
  • 乙可以直接起诉丙要求丙在十万元范围内还钱,这是代位求偿权,若要委托律师,可以来所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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