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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北京市A、B两个公司同时竞标北京市某区的自来水供水经营权,A公司中标取得该区的供水经营权。 A公司经营过程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将供水经营权部分转让给C公司。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作出收回A公司的供水经营权证书的决定。同时,主管部门以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赵某滥用职权为由,作出撤销A公司的供水经营权证书的决定,并对赵某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规定:住建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擅自停业、歇业,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特许经营协议,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则规定发生上述情形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可以收回该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问题: 该案涉及的授予特许经营权是什么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有哪些特征?(10分) 2.A公司认为主管部门没有责令改正就作出收回其经营权证书的决定不合法,你怎么评价?(10分) 3.主管部门以招投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由撤销A公司取得的供水经营权证书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10分) 4.若赵某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哪些路径寻求救济?为什么?(10分)

行政管理 2016-01-30 0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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