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与买方于07年10月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价为100万,实际成交价为110.6万,差价部分为搬迁费,并约定合同履行日期为07年11月7日。在合同签订当日买方支付我方预付款40.6万元(含搬迁费)。因我方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买方通过转按揭来购买房子。但因转按揭手续未能办成,买方又没有足够的现金来促成交易,致使合同到今日未能履行。买卖双方协商未果,买方于08年4月份提交诉讼,并封了该房。诉讼请求为:1解除合同;2退还买方已支付的预付款40。6万。一审判决为:驳回买方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合同上有条款规定:贷款不足部分现金补足。买方不服,提起上诉,庭上又撤诉。现买方担心房子撤封后被卖给其他人,又起诉我方,诉请为: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约定:“如乙方(原告)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的,应当向甲方(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未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发函给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我方至今未发函解除合同。现提问:1、买方现要继续履行合同,我方是否有权要求买方先行支付未付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关于这个请求是否要提起反诉?2、买方是否构成违约?我方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3、如合同解除,违约金约定是合同价的20%,这个比例会不会太高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4、搬迁费该如何处理?5、现在我该怎么办?是否要提出反诉?  

其他 2008-07-11 21: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