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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6月12日至08年1月1日未给本人上社会保险。08年1月1日按1260基数给本人上的保险。09年9月底才和本人第一次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却是200901至201012。从2007年5月1日起开始上二天休一天,早上9点半到晚上22点,其中上下午各半小时用餐时间,每月工时高达230小时。工资:基资400+补贴160+80饭补+销售奖。请问我能要03年至08年的保险费吗?能要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吗?能要超时费吗?基资400是不是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诉讼 2010-01-16 0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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