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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营社团负责人{非法人代表},10年前因社团举办活动需要,用公款注册一新公司,并出任新公司总经理持股49%,另一法人代表持股51%。公司与社团10年来都在一个办公室办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支票都在唯一的一个会计手里至今。财务报表承包给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打理,每年按时审计{公司并无具体的项目与活动,法人代表——后为社团副社长,也对公司的经营毫不知情}。原社团工作人员10年来一半继续在社团开资,一半则在新公司开资。但工作都是社团的工作。公司名下先后购买数部车辆一直都是社团使用。 去年,社团换届,新领导进入,开始审计。并私下散播前领导挪用公款,顺利控制社团与公司,公司所有一切包括财务、公章、法人章、合同文书等都在新领导掌控之中,至今11个月。但这11个月,前领导以顾问的身份还一直享受每月几千元的补助至今。 前几天,新领导又重提前负责人此项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请问。依照法律,这属于挪用公款吗。 如果新领导拿着公司的公章写一个对前领导不利的文件并盖了章,会不会对前领导不利。这公司算社团的子公司吗。前领导以及法人代表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怎么处理这种事情。

其他 2010-01-16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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