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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公司给业务团队(外勤员工)制定考勤管理办法中规定迟到一次乐捐50、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每次乐捐100,季度累计迟到15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关系,这个乐捐是否合法?能否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呢?补充说明:我们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有在会议上宣读员工宣导,并让员工签字确认已阅知考勤管理办法的说明!这样执行是否合法呢?

其他 2013-11-20 1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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