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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和别人合伙开餐饮店,对方是中途投资进入,我方以现有资产占股百分之三十,对方投入资金作为装修及开业启动资金,占股百分之七十,我方只委派出纳一名,用于经营过程中监督,其店长,会计,收银,仓管,采购都为对方人员,第一年以合作形式共同经营,但由他方管理,一直处于盈平状态,第二年以承包形式我方承包,年缴承包金二十万元,分上、下半年付,上半年承包金已付,在其承包过程中发现其过程中发现上年经营问题,如收货单上收排骨五斤,,而供货商结账单上排骨15斤等,所以下半年承包金还未付,对方此类行为对我方经营经济等造成极大伤害,试问对方会以什么样的形式狡辩,或我方应通过法律途径怎样挽回损失及保护自身合法经济利益及权利?此事从法律角度最终会怎样处决?谢谢谢谢

争议解决 2017-07-02 06:2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建议收集并保存证据,先与对方协商,再走法律途径。法院的判决都是根据各自的证据来的\\r\\n
  • 您好,建议收集并保存证据,先与对方协商,再走法律途径。法院的判决都是根据各自的证据来的
  • 建议收集并保存证据,先与对方协商,再走法律途径。法院的判决都是根据各自的证据来的
  •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界定了有限合伙的定义,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规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关于有限合伙的出资问题,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法对其缴纳所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为二年,投资公司为五年),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对其出资作出验资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建议收集并保存证据,先与对方协商,再走法律途径。法院的判决都是根据各自的证据来的
  • 保留相关证据起诉处理
  • 建议收集并保存证据,先与对方协商,再走法律途径。法院的判决都是根据各自的证据来的
  • 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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