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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于2008年5月与荆州市华翔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劳务协议,在河北司法监狱为其负责20#楼的水,电,暖,消防,临时水电等零活的劳务,当时合同规定工期从开挖日起至结束日期为230天。 合同违约责任 1.工程分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尾款时,支付每日违约金200元。 2.工程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其它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3.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误交工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工程分包人支付每日违约金500元。 4.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分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5.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其它义务时,应向工程分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本工程工期实际由2008年5月25日开工到2009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交付。 本合同就我劳务分包人手上的是三方签字,在工程分包人手上的并没有我方签字。

其他 2010-01-16 2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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