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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系宋某邻居.宋某年老多病,其子远在异地工作,每年难得回家一两趟,平常刘某对宋某的生活起居多有照顾.1996年6月,宋某因病去世.宋某在生病期间一直由刘某看护,宋某也曾提出将其用多年积蓄买的某某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记名债券10万元赠送给刘某,以报答六年多来照顾之情. 1997年,该债券到期,刘某将该债券携至某某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还本付息, 但该地契公司认为,宋某并未背书转让,也未到公司做变更登记,公司没有义务对刘某付款.由于宋某已去世,该款应由本公司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宋某有一个儿子宋某某在外地工作,得知诉讼的消息后,要求继承这笔债券。问:该债券的所有权应当归谁?(由于不方便透露人名,所以用某人代替,请见谅)

股权转让 2010-01-16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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