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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孙*,诉前系**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职员。原告声称,由于他对**公司的突出贡献,公司总经理王**决定奖励他100万元用于购买一套高级公寓。2010年9月,他和他当时的女朋友王*(系王**的亲侄女)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根据合同,被告应该在2012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孙*用公司奖励的100万元,以首付定金20万元和后期付款80万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了房款。而被告在合同逾期近一年,仍然没有交付房屋。于是原告诉至滨海市天涯区人民法院。rn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公司)在答辩中声称,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因为,王*后来又代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签订了变更00108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号合同,该合同已经将18号公寓预售房屋的权利人改为海源公司,所以,被告**公司现在与原告孙*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同时,被告辩称,未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非被告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rn   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声称,该公司总经理王**对孙江的100万元奖励违背了公司的章程规定,是无效的。原告孙*因涉嫌侵吞公司财产也已经被公司辞退,所以,用该100万元奖金购买的18号公寓的房屋权利也理应属于该公司,而不是原告孙*。而且,根据该公司代表王*与**公司后来签订的00456号合同,原00108号合同已经失效。原告孙*不是真正的购房者,真正的购房者是**公司。同时,该公司不同意被告的不可抗力之说,指出房屋其实已竣工但因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完成验收而无法按期交房,认为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 2013-11-21 14: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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