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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和同学玩耍时把同学推倒摔,后脑勺有一包,我及时到其家里探望,并积极带其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一般摔伤无任何大碍,可是同学的爸爸却在我孩子放学后在学校门口,用手拽着我孩子头在电线杆上撞击,并用拳头在孩子头面部打击,导致孩子头面部严重水肿,并受到严重惊吓

诉讼 2015-12-19 2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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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学校对于小孩在学校摔伤的后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如果主张不负责任,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先和学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 请及时报案,鉴于该情况,对方涉嫌故意伤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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