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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欠债,夫妻双方共同协议将房子压给债主,离婚后房子归女方,法院判决房子归债主,是否合理

抵押担保 2019-11-15 19:1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院是会将房子判给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清偿后,女方可以再次起诉男方,要求男方承担。
  • 你好,法院是会将房子判给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清偿后,女方可以再次起诉男方,要求男方承担。
  • 您好,法院是会将房子判给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清偿后,女方可以再次起诉男方,要求男方承担。
  •   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另一方赌债且自己不知情没有偿还义务。没有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话,离婚协议中有关债务承担的条款,不能作为对抗第三人免除责任的理由,有偿还义务。但在偿还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可向男方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 合理,女方可以再追偿男方
  • 你好!婚前债务,女方不需承担,可以委托本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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