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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具体是这样的.我的一个朋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在农村承包了十几亩的河滩地,然后又将周围的废弃河汊开发为鱼塘.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村委也改选了几次了.我这位朋友的家人户籍也早已迁去了城里.现在我这位朋友自退休后在承包地那里过着田园生活,顺便在承包地上种植了一些树木,现在那个村子搞房地产开发,已开发到了这片承包地边上.并做了小区规划.打算把我朋友的这片规划为湿地公园, 我朋友打算离开回城,但这牵扯到赔偿问题,毕竟这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但那个村主任说那些鱼塘开发不是在承包地上,我朋友记得多年前好像有过荒地谁开发谁受益的法律法规, 现在这个问题迫在眉睫,觉得自己有理但又不知该用什么法律维护权利. 请麻烦帮帮这位老人,该用哪条法律为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说的详细些.如果赔偿,该已什么为标准.请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谢谢.

其他 2012-03-23 2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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