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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2009年11月17日出院,2009年12月6日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在当日就作出了两处伤残十级的鉴定结论.这种鉴定是否无效? 1\根据病史(伤情)资料和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因外伤致急性颅脑损伤:蛛网腊下腔出血,右颞叶脑挫伤,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左侧面神经损伤,左依据颞顶头皮血肿,住院期间患者出现左侧周围性面瘫.目前被鉴定人仍遗留左侧周围性面瘫,依据(GB18667-2002)4.10.1.d)条之规定,其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左锁骨骨折\左户胛骨骨折,于医院保守治疗.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后影响左肩关节的活动功能,目前被鉴定人左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经计算其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17.1%,依据(GB18667-2002)4.10.10.i)条之规定,其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其他 2016-06-29 18: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  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怎么选,  首先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被法院认可。  其次,最关键的,就是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我们有利的鉴定机构。把握好这一点,不是只看法律规定就能知道的,这完全是建立在是需要大量案件实践基础上。有经验的律师能在法律框架内大量实践基础上把握好这两点,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机构的选择很关键,因为伤残级别直接决定了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间接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可以说,伤残差一个级别,赔偿款就会有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的差距。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鉴定哪些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 治疗终结即可鉴定。
  •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理论上是有效的,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重新鉴定。
  • 怎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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