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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女士 您好! 我在青岛即墨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经验收合格并能提供证明,2008年5月31日交房。可等到交房期,开发商不能提竣工验收证明及备案证明,所以我就没有收房。 1、开发商算不算违约和违法 ? 2、我看到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2)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3) (4) 也就是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的材料比合同约定得多的多,请问这种情况应该以法律规定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3、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我可不可以向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因为不知道开发商何时可以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没法知道何时才可以收房,那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就没法计算,这种情况怎么向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希望得到您的指点和帮助,非常感谢

诉讼 2008-07-12 22: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开发商违约2、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依该规定3、可以,暂时计算至起诉日。
  • 1、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房,逾期交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才能交付,未验收房屋不能交付,也就是说不具备交付条件。 3、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4、你如果起诉,可要求开发商交房以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主张至交房之日止。
  • 1、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房,逾期交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才能交付,未验收房屋不能交付,也就是说不具备交付条件。 3、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4、你如果起诉,可要求开发商交房以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主张至交房之日止。
  • 协商解决,要求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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