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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小姐妹,离婚已有十多年。孩子判于她。到今年7月就要满18周岁了。可男方耍无赖,至今仍未付一分钱的抚养费。离婚一年后,女方曾要求法院执行这笔抚养费,但法院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中止了执行。现在发现男方实际居住地址,为他的动迁房。但此房未办理房产证,权利人仍是房产商。现问他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他便以无工作仍拒绝支付。问,怎样才能追讨回这笔抚养费呢?还可以追加抚养费的金额吗?

离婚 2010-01-17 1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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